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济南中院提醒:毕业季到来,找工作要谨防求职陷阱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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济南中院提醒:毕业季到来,找工作要谨防求职陷阱!

济南中院提醒:毕业季到来,找工作要谨防求职陷阱!

  随着毕业季(jì)和(hé)就业季的来临,找到心仪的工作,匹配到合适的就业岗位,是刚踏入社会年轻人的梦想。但有些不法分子(bùfǎfènzǐ)利用熟人关系和渴望心理,编造工作机会、虚构就业岗位,向他们抛出了“橄榄枝”,殊不知这其实是为了骗取钱财而精心设计的陷阱(xiànjǐng)……今天,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(fǎguān)通过下面这起诈骗案,为大家以案说法。

  2022年(nián)4月至2023年12月,被告人李某某虚构有能力帮被害人王(wáng)某某的弟弟入职某单位。王某某动心后,李某某又以需要“找关系”“请吃饭”、缴纳各项手续费等名义骗取王某某钱财共计(gòngjì)30余万元。李某某将赃款用于打赏网络(wǎngluò)主播等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,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其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(zhàpiànzuì)。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,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(chǔfájīn)人民币(rénmínbì)六万元(liùwànyuán)。

  一、如何认定是否构成(gòuchéng)诈骗罪?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(xíngfǎ)》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(guīdìng):“诈骗公私(gōngsī)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(yǐxià)有期徒刑(yǒuqītúxíng)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(qítā)(qítā)严重(yánzhòng)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……”诈骗罪重在“骗”,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虚构(xūgòu)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,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,其本质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目的要件以及手段要件,同时,该罪名的成立要求骗取的财物达到“数额较大”的标准,强调行为手段的危害性。

  (一)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?办案机关严格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,结合口供、证言等主观要素和赃款赃物用途(yòngtú)、自身的偿还能力等客观情况予以综合判断。本案中(zhōng),李某某骗取(piànqǔ)的款项主要用于个人挥霍,故李某某具有(jùyǒu)非法占有的目的。

  (二)如何认识欺骗(qīpiàn)行为?欺骗行为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,使得被害人(bèihàirén)由于行为人的欺骗陷入错误认识(cuòwùrènshí)进而处分财物。本案中,李某某虚构可以(kěyǐ)帮被害人王某某弟弟(dìdì)安排工作的事实,巧立名目,使被害人王某某陷入其有能力帮助弟弟安排工作的错误认识,进而被骗财物。

  二、如何(rúhé)认定诈骗罪的数额标准?

  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(bànlǐ)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(fǎlǜ)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条(dìyītiáo)之规定,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(yǐshàng)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、50万元以上的,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“数额较大”“数额巨大(jùdà)”“数额特别巨大”。除此之外(chúcǐzhīwài),还规定了其他情形。本案中,李某某骗取王某某财物共计30余万元,数额巨大,应在三年以上十年(shínián)以下的档次内量刑。

  毕业季、招考(zhāokǎo)季、就业(jiùyè)季逐渐来临,招考单位、就业中介资质良莠不齐,刚步入社会的(de)年轻人面对高收入、高福利的诱惑,容易迷失自己,上(shàng)当受骗。在求职(qiúzhí)过程中,一定要选择正规、官方认证的渠道求职应聘,对网络上的信息保持警惕、注意核实,不要将个人(gèrén)身份证原件等敏感信息随便交于他人,拒绝任何形式的预付费用招聘,谨防被骗!(济南日报·爱济南记者:徐若曦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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